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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陸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伍佰 陸拾捌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參仟壹佰柒拾陸元,其中新台幣貳拾壹萬捌仟陸佰柒 拾捌元部分,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貳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伍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伍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零肆拾壹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及按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參萬參仟壹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貳萬貳仟肆佰 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肆仟伍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叁仟伍佰伍拾柒 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貳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 捌拾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廿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BV-五九五營業小客車車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甲○○、奕龍實業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壹萬貳仟伍佰元, 及自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
第二項所示,並准甲○○○供 擔保宣告假執行,至逾上應准許部分,甲○○○請求為無理由,原審為其敗訴之 判決,並無違誤,甲○○○就此部分所為上訴,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據上論結,本件之甲○○○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 ㈠按上訴人於系爭承攬工程之施工進行中,經常材料不足,致工程停頓,已嚴重違 約,曾經被上訴人以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傳真函知在案,有被上訴人該日傳真 函一件可稽;惟上訴人雖曾略有改善,但沒多
第二項所示。 八、本件論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結果已無影響,爰不一一 論述。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七十八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第二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斟酌後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無庸一一審究,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第二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斟酌後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無庸一一審究,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第二項所示。至上訴人 逾上開部分之請求,原審駁回之,理由雖有不當,結論尚無不合,仍可維持,上 訴人求為廢棄改判,為無理由。 六、本件上訴人勝訴部分,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經核並無 不合,爰分別
第二、三項所示。又本判決第三項所命給付,反訴原告既未聲請准予 假執行,反訴被告請求免為假執行之宣告,自無必要,併予敘明。 丙、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 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