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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魏瑞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四一○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
所示。 (二)陳述: ⒈緣被告丁○○前曾於民國七十三年間同意將其名下所有坐落台中市北屯區○○○ 段第一九八、一九九、一九九-一、一九九-二、一九九-四地號(重測、分割 後為台中市○○區○○段四六七、四六七-九、四
所示。 二、陳述: (一)原確定判決認定再審原告必須負擔本票責任,係以系爭本票上之印章為真正 ,再審原告平日復將印章交由訴外人江偉杰使用,衡諸常情,足認再審原告 確有概括授權之事實,並非再審原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廖穗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涂秀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麗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六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民分行 法定代理人 王琬津 送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
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一五七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許耀南 送達代收人 詹順源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王世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林學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莊嘉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二百二十萬 元,並約定利息按原告之基本放款利率(貸放時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二五)加 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五按月計付,如遇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 (一)依據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台灣 省省有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另為配合精省作業及業務移交, 內政部營建署以八十八
第一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訴外人葉富深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邀同被告乙○○及訴外人葉 鄭金市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得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款項,其約定之清償條件 、利息、違約金等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