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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葉惠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莊玉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 二、陳述:被告丁○○於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以其所有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 押權予原告,擔保其本人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以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貳佰貳拾壹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八十四
所示。 二、陳述: 被告丁○○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日邀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 台幣(下同)二百七十七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七年七月三日起至一一七年 七月三日止,自八十七年七月三日起至九十二年七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四八○號 原 告 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文 被 告 千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辰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九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王正義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四號 原 告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積股份有限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捌佰柒拾壹元,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貳佰玖 拾肆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玖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叁 拾肆元部份,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叁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伍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零玖仟肆佰陸 拾肆元部分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陸仟捌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叁萬陸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玖佰 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叁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壹佰 壹拾肆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零肆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貳仟壹佰零肆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