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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號 原 告 台灣省合作金庫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束憲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玖仟肆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叁萬柒仟貳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台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零肆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柒仟玖佰伍拾 陸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貳佰叁拾叁萬捌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返還原告車號BW-一六○號計程車牌二面、行照乙枚,並償還原告新台幣肆 萬陸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零伍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捌仟零肆拾伍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陸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叁佰 捌拾伍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捌仟柒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玖拾壹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玖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貳佰 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貳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肆佰 叁拾柒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貳仟伍佰零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柒萬零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台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叁萬叁仟零伍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台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捌佰肆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零捌仟陸佰玖 拾柒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壹萬叁仟伍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台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