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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所示 。 六、本案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不足以影響本 判決結果,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條、第 七十八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B2 法 官 蔡秉宸 ~B3 法 官 黃永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 ~B2 法 官 張鑫城 ~B3 法 官 張浴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第二項 所示。 七、二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併 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第二項 所示。 七、二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併 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B2 法 官 朱 樑 ~B3 法 官 簡清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
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乙○○於民國(下同)八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向原告借得新台幣(下 同)六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八十七年八月 二十八日止,嗣於八十七
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丁○○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一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三百 八十七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六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八月一日止,利 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二五機動調整計算(現年息
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丁○○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二 十一日向原告借得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九年一 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年一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童來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 國 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洪碧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洪碧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翁金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翁金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八三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
所示。 二、陳述:除與原審判決書所載者相同茲予引用外,補稱: (一)上訴人在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詐欺案件審理時,承諾清償款項,並背書交 付系爭支票,詎上訴人受緩刑宣告後,即拒不給付票款。 (二)本件系爭票款,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一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六號 原 告 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祿 右原告與被告巴拿馬共和國駐華大使館間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折合銀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七號 原 告 犇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亮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捌萬伍仟零貳拾玖元折合銀元貳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