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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石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記
所示。 二、陳述:緣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四月十六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二百萬 元,復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再向原告借款一百萬元,嗣被告簽發面額二百萬元, 發票日為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之支票以及面額一百萬元,發票日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詹駿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底委託原告承作「西門無恨」六十集電視 連續劇之後期製作,約定每集費用為新台幣(下同)十萬元,六十集共計六百 萬元,原告已依約全部完成,被告僅給付製作費四百四
所示。 二、陳述:如附件所示。 三、證據: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進口物資融資契約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 進口單據、到單通知、到期日通知書、被告中南貿易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被告乙○○、丙○○戶籍
所示。 二、陳述:訴外人李謙於民國 (下同)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邀被告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二筆,其中一筆為新台幣(下同)壹佰捌拾玖萬元,約定於一0六年 十一月二十日借期屆滿,利息自借款日 (八十六十一月二十四
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簽立保證書,向原告保證 訴外人旋亞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旋亞公司)於現在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 借款、票據等及其他一切債務,以本金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阮 富 枝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嘉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一一八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桂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二五九號 抗告人即 上訴人 甲○○○ 相對人即 被上訴人 乙○○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民國八十八年簡上字第二五九號排除侵害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本院裁定
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 (一)本件為國賠事件,原告未履踐協議程序,其訴不合法。查原告前於八十七年八 月十二日,具狀請求與被告協議損害賠償事件,固經被告於八十七年九月八日 書面拒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