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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
第1項所示。 被告闕山鎰、姜春蘭則以:系爭房地業經本院判決分割為分別 共有,不能再為第二次判決分割。又原告應有部分係向訴外人 闕山毓、闕建福、闕建昇購買,本可自由買賣,無再分割之必 要,且闕山鎰當初有優先購買權,其等買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
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承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芷嵐 一、債務人應向
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曼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
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莉婷 一、
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正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建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
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權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昱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4,36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朝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
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岱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
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相 對 人
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韻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尤薪菖即尤智輝 一、
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佳旻 一、債務人應
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韓永弘 一、債務人應
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廷翰 一、債務人應
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金花 一、債務人應
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典裕 一、債務人應
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昊翰 一、債務人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