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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
所示。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上訴人另請求傳訊證人莊俊雄、蘇育女、林金陵以證明兩造 間有生意介紹之往來及佣金之約定均以口頭為之等事項,因其待證事項與本件消 費借貸關係之成立與否無關,爰毋庸加以傳訊,附此敘明。 五、末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審判長法官 陳明富 ~B法 官 吳文婷 ~B法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審判長法官 陳明富 ~B法 官 張維君 ~B法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審判長法官 陳明富 ~B法 官 張維君 ~B法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審判長法官 陳明富 ~B法 官 張維君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四三號 原 告 互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互俐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互俐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八八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住 被 告 乙○○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九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六三號 原 告 林錦裕即興裕水電材料行 被 告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蓮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六四號 原 告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榮華 住 送達代收人 蘇明域 住 被 告 甲○○ 住 右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為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嘉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嘉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嘉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事件爭點整理單 八十九年訴字第二八○八號 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整理爭點如左: 本訴請求權基礎: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不當得利請求權、第二百四十二條代位請求 反訴請求權基礎:民法第五百九十八條、第六百零三條、六
第一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間受原告委託,向原告之債務人陳炘鈺催討欠款 新台幣(下同)七百餘萬元,而陳炘鈺亦於同年三月二日、六日、十五日及三十 日前後數次交付被告現金七百七十一萬五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九六號 原 告 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錦德 送達代收人 孔瑞奇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