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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六六號 聲 請 人 董納慈 Johann 董瑪莎 (Martha 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
,卻駁回伊就鄭金福出賣坐落高雄市○ ○○路二一四號房屋與吳佳蓉,主張有優先購買權之先位上訴聲明,及鄭金福就上開 房地有租賃關係,應給付租金之備位上訴聲明,是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等詞,為其論 據。 查原確定裁定正本理由欄第十二行所載:「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六八號 聲 請 人 蔡秉和(即蔡鏡輝) 右聲請人因與考選部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七日本院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九號 聲 請 人 蔡秉和(即蔡鏡輝) 右聲請人因與考選部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七日本院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七○號 聲 請 人 蔡秉和(即蔡鏡輝) 右聲請人因與考試院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七日本院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一號 聲 請 人 蔡秉和(即蔡鏡輝) 右聲請人因與考選部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七日本院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二號 聲 請 人 蔡秉和(即蔡鏡輝) 右聲請人因與考選部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七日本院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七四號 聲 請 人 葉人信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保證責任台北縣文山合作農場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六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五號 聲 請 人 廖家材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間請求撤銷調職命令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七六號 聲 請 人 尉遲定一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 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六○八號)聲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七號 聲 請 人 尉遲定一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 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九號)聲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七八號 聲 請 人 張易華 右聲請人因與住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十二月十八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九○號),聲請再審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九號 聲 請 人 布洛克 ARJEN G 沃凱科 INKA VE 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