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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與追徵: 1.扣案偽造之「欣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金收款收據」,已由 被告交給李湲絜收執,非其所有,無須沒收,惟其上「公司 印章」欄處所偽造之「新誠投資」印文1 枚、不明印文2 枚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沒收與追徵: 被告於警詢中自承:伊係以每日3000元做為報酬等語(偵查 卷第10頁),此係其不法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追徵,惟其於111
所 示之刑,以示懲儆。 (六)被告共犯3 個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如上所述,應分 論併罰,爰再次綜合審酌上述的各項量刑因素,並考量該 3 罪係於短短1 小時內,在同一個詐欺集團之指揮下所犯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陳銘壎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判決精簡 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曹哲寧提起公訴,檢察官李美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智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慶全 選任辯護人 洪宇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685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欄第一項所示,併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八)緩刑部分: 被告林德寶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見本院卷第11至12頁),其因一時思 慮未周,致觸刑章,犯後坦承上開犯行
欄第一項所示,併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八)緩刑部分: 被告林德寶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見本院卷第11至12頁),其因一時思 慮未周,致觸刑章,犯後坦承上開犯行
欄第一項所示,併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八)緩刑部分: 被告林德寶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見本院卷第11至12頁),其因一時思 慮未周,致觸刑章,犯後坦承上開犯行
欄第一項所示,併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八)緩刑部分: 被告林德寶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見本院卷第11至12頁),其因一時思 慮未周,致觸刑章,犯後坦承上開犯行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 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被告所經宣告之有期徒刑 ,雖不得易科罰金,惟被告仍得於本案確定後,於檢察官指 揮執行程序中,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向檢察官聲請易服 社會勞動,由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545號 附民原告 羅芳芝 附民被告 李文成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易字第52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㈣扣案之白色或透明結晶1包、吸食器1組及勺子1支,經送驗結 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吸食器及勺子 部分因毒品殘渣量微而無從分離等情,有臺北榮
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刑之 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三、本件被告饒育宗所侵占之中國信託VISA金融卡1張,固屬其 犯罪所得,惟既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如前所述,即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資為懲儆。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