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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為新證據及漏未 斟酌之證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及同法第四百九十七條規 定,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尤不能認為有理由。原法院以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 ,裁定予以駁回,其理由雖有不同,但結論尚無二致,仍應予以維持。抗告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簡聲字第六號 聲請人 甲○○ 張仲謀 右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本院 裁定(八十五年度台簡上字第四二號),聲請再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八七號 聲請人 乙○○ 丙○○ 陳炳芳 陳炳鑫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八八號 聲請人 乙○○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八 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號)聲請再審,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八九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台中縣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九○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四月十一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九號),聲請再審,本院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九一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六 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九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九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 六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九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九三號 聲請人 丙○○Johan 甲○○Aaltj 代理人 蔡淑明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等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九四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 十六年二月二十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七○號)聲請再審,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九五號 聲請人 英林貞卿 右聲請人因與林偉卿等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七日本 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六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九六號 聲請人 英林貞卿 右聲請人因與林偉卿等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七日本 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九七號 聲請人 英林貞卿 右聲請人因與林偉卿等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七日本 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六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九八號 聲請人 乙○○ 右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七日本 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三○號 聲明人 董郭琴 右聲明人因甲○○與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甲○ ○死亡,聲明承受其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