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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478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516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570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608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三立地產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珷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春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蔡明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育如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7號 原 告 李境峰即芳霖土木包工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其興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0,676元,應徵 第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5號 原 告 卓品均 楊九登 被 告 楊金忠 楊明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所述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