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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陳永蓮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子 魏秋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 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嘉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忠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 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取黃錦倉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得手。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規定,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兼併就整體刑罰執行, 斟酌考量被告2次犯罪時間相差約2個月,主要均為同一類型 犯罪,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經綜合衡量被告責任與整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40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第2項 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
欄所示之各罪,處各該所示之刑。就附表 一編號1、2、4拘役刑部分,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所示之物,依附表二所示方式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
欄所示之各罪,處各該所示之刑。就附表 一編號1、2、4拘役刑部分,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所示之物,依附表二所示方式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
欄所示之各罪,處各該所示之刑。就附表 一編號1、2、4拘役刑部分,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所示之物,依附表二所示方式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
所示之刑,並 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扣案之簽單1紙,為當場賭博之器具,依刑法第266條第3 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二)扣案之賭資2,200元,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所竊取之手機支架1個,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或發還被害人楊全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其另竊得之電子時鐘1個
所示,並均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 (一)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4、7、10、12所竊之物,均經扣案發 還告訴人、被害人,有各該贓物認領保管單可查;附表編 號11所示之物,則經
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5所示之物(均含其外包裝袋),均沒 收銷燬;如附表三編號3、4、6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 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宇正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緝字第81號)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併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一)被告供稱係用手機將身分證拍照後,再使用編輯軟體變造 身分證配偶欄等語(偵卷第12頁、第64頁),該用以變造身 分證影像檔案之智慧
所示之刑,就併科罰金部分,並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八)查被告温芷瑄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温芷 瑄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其現已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徐龍玉 被 告 張舒涵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50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