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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3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林秉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1,683元,及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4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王家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3,932元,及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43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池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業榮 非訟代理人 林美蘭 債 務 人 鄭達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6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4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曾亦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236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4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玠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3,147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羅于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71,852元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57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吉安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萬生 債 務 人 洪建民 林怡妙 一、債務人洪建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5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胡紹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1,356元,及其中7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6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陳一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9,618元,及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6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顏睿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1,481元,及如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7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貞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5,749元,及自民國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主筆) 法 官 廖曉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主筆) 法 官 廖曉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