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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原 告 游靜永 呂麗卿 游吉昌 游秀玲 兼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鴻毅
第1至3項所示。 三、被告抗辯:被告承租系爭房屋已逾13年之久,嗣因新冠疫情 衝擊之故,始未能按期繳納租金。被告有意願搬遷,然原告 要求於搬遷前一次繳清欠租,實有難處,且原告於111年12 月10日未經被告同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23號 原 告 蔡志聰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方彥凱律師 被 告 黃宏淵(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蔣正平 代 理 人 包盛顥律師 複 代理人 林逸晉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桂紅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假扣 押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
所示內容之調 解成立,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其與相對人 間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據。聲請人依首 揭條文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薪資、資遣費共160,951元之 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
所示內容之調 解成立,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其與相對人 間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據。聲請人依首 揭條文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薪資、資遣費共43,956元之調 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王興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90號 債 權 人 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銘 債 務 人 金星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介中 法定代理人 嚴介元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22號 債 權 人 鄭雅文 債 務 人 徐向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6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非訟代理人 李咨儀 債 務 人 林俊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04號 債 權 人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債 務 人 蔡佩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貳佰玖拾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