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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80號 原 告 王茂盛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 被 告 王敏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同意以附圖所示方案分割。並聲明:同意原告請 求。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 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73號 上 訴 人 鄭秀惠 訴訟代理人 陳義雄 被 上 訴人 吳棠敬 吳玉香 上 一 人 訴訟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73號 上 訴 人 鄭秀惠 訴訟代理人 陳義雄 被 上 訴人 吳棠敬 吳玉香 上 一 人 訴訟
第一項所示。 (四)關於相對人輔助人之人選部分,經本院調查及審酌之結果如 下: 1.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女,相對人尚有兄弟姐妹即關係人吳 ○瑋、吳○琛、吳○琪、吳○君;又相對人雖另有最近親屬即配 偶戴○德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人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陞環保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所為第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瑞陞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良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所為第一審
第2項所 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05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黃香榕 債 務 人 李衣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90號 債 權 人 林阿成 債 務 人 胡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7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零參拾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8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林建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1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吳奕政即吳健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貳拾參萬伍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95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郭禮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零捌拾陸元,及自本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1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曉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1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盈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柒仟柒佰零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榆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貳佰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