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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饒佩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69號 原 告 莊喬閔 訴訟代理人 蕭道隆律師 唐淑民律師 被 告 劉鴻全 訴訟代理人 劉振炎 被 告 勝林
第1項即明(見原審 卷第130、157頁),嗣再審原告不服原審判決而提起上訴, 其最終上訴聲明僅為請求108年度司執字第16555號的執行程 序撤銷(見簡上卷第141頁),顯無再審原告前開所述裁判 有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
所示。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或委任他人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等 語。 二、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 持婚姻者,得請求離婚。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
第 1 項所示。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至於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舉證 ,經本院悉予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裁定之結果,自 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說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64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劉麗滿 相 對 人 陳玉茹 陳玉玲 陳語彤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小字第4號 原 告 陳俊銘 (陸軍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彈藥庫基隆彈藥分庫) 被 告 何宏霖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游銘鐘 相 對 人 謝文昌 游文柱 謝學儀
欄 內關於「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址設:彰化 縣○○市○○街000號)」之記載,應變更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 附設醫院(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 理 由 一、按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46號 原 告 邱素綢 訴訟代理人 謝耿銘律師 被 告 雷宏威 王天益 兼上一被告 訴訟代理人 王慶彰 上列當事人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61號 原 告 簡茂榮 簡煜文 簡煜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燕青 被 告 劉吳碧霞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22號 原 告 李進文 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 被 告 陳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2月5日經言詞辯論終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