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被告侵占之古琴1把,為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亦未 合法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 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一時失慮致罹刑章, 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堪認其已理解自身違反保護令行為之 不當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竊得之雞肉飯1份,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 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被告如聲請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竊得玉米筍1盒、金針菇 1包、起司燒1個,均為其犯罪所得,未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 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被告於偵查中供 稱已返還竊得之汽水2瓶、蛋捲1盒,核與告訴人提出之告訴 狀所述相符,若再予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 38條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上訴於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犯罪所得之物,業已實際合法 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據,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 5 項之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
欄所示之刑。附 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2、4宣告沒收之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鐘婉甄 被 告 陳士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簡上字第494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許品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劉芳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許品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