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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沒收部分: ㈠被告翁國修行竊時,共犯蔡念祥所用之電纜剪,未據扣案, 為免日後執行困難,爰不另予宣告沒收。 ㈡本案遭竊之電纜線,均係共犯蔡念祥、李鎮宇取走,然未朋
。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翔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
欄所記載的刑罰。 本案經檢察官翁逸玲提起公訴、檢察官董和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所示。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 犯後坦承犯行,表示悔意,並與實際受有損害之被害人陳智 慧、陳秉宏、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所示之刑。 四、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犯罪所得7萬5千元(1車次收5,000元, 本案共15車次為75,000元,見警卷第35頁),核屬其犯罪所 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 ,
所示之 刑。並考量被告犯行所侵害法益之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 之加重效應,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社會對販賣毒 品等特定犯罪處罰之期待及刑罰之邊際效用遞減等情,與刑 罰經濟、責罰相當原則,整體評價
。 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提起公訴,檢察官郭俊男提起上訴、檢察官 李駿逸、蔡佩容移送併辦,檢察官王鈺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法 官 周宛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及定應執行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有前開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故不 合於緩刑之條件,附此敘明。 ㈧又本案被告所犯為洗錢防制法第14
所示。 三、沒收 ㈠、被告洪志清、楊世良從事本件犯行所獲得之報酬各為4000元 、3000元,業據其等供陳在卷(本院卷第157頁),屬其等 之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
所示之刑 ,並諭知罰金部分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豪提起公訴,檢察官莊士嶔到庭執行職務。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及定應執行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有前開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故不 合於緩刑之條件,附此敘明。 ㈧又本案被告所犯為洗錢防制法第14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沒收之說明: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 第38條之1第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85號 附民原告 彭群惠 附民被告 徐翌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02號 附民原告 曾碧玉 附民被告 徐翌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03號 附民原告 張秀碧 附民被告 徐翌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04號 附民原告 張蓮蕉 附民被告 徐翌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06號 附民原告 周美鈴 附民被告 徐翌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19號 附民原告 包寅亭 附民被告 徐翌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3號 附民原告 顏耀山 附民被告 徐翌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83號 附民原告 王雅玉 附民被告 徐翌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