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165 筆裁判書提及「建築法」
…空間使用,致梅德 魁誤認得任意興建夾層,始予購買。惟伊近日發現夾層屋之設計違反建築法第二十五 條及第八十六條規定,有隨時遭強制拆除之虞。伊因系爭房屋具有該「滅失契約預定 效用之瑕疵」,遂於八十五年四月五日以郵局存証信函通知皇宏公司若未…
…人之利益等公平判決之,苟 經分割後共有人取得之土地,無法作為營建房屋之用,成為建築法規之畸零地,自非 適當之分割方法。查本件系爭土地所面臨之東側(原判決誤載為南側)為十五公尺寬 之民生街,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並有勘驗現場圖在卷可稽(見…
…袋地,對外並無聯絡道路,亦未直接面臨計畫道路,更無可供公眾通行之既成巷 道,依建築法有關規定,無法申請核發建造執照,堪認本件合建契約係以不能之給付 為契約標的,顯屬無效。縱認本件合建契約並無自始無效情事,惟上訴人並未依債務 本旨先行規…
…屋已經完工無誤。 上訴人執該筆錄主張未完工云云,要無可採。按六十五年修正公布之建築法第六十條 規定:「不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如有監造人負責監造時,由監造人依五十六條之規 定負責勘驗,並應於該建物竣工後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一次派員勘驗」…
…同一張建造執照,有台北縣政府建設局六十五年建字第 一七一三號建造執照可憑,而依建築法第十一條及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共同法定空地 ,該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亦不得脫離建物基地而單獨存在。 據台北縣汐止鎮地政事務所測量結果…
…十五年五月十日起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即 多次以函文表明該二處逃生梯被擅自封除,違反建築法規定,命令停止使用及裁處新 台幣六萬元之罰鍰。嗣後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並曾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派人在附圖B 處打一小洞,但再抗告人隨即將之以鐵板封閉,為此…
…會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台建師嘉字第二十號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足見 上開建物僅達建築法第九條第二款所謂增建之程度,上訴人主張已達新建之範疇。按 所謂新建,依建築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係指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 除而重行建築者;…
…,自難憑此信函而認定兩造有租賃關係存在。 ㈦系爭房屋雖經辦理保存登記在案,依舊建築法第十一條第三款,建物與基地非屬同 一人所有,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時,應檢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上開證明 文件不限於租賃契約,使用借貸或其他契約,…
…,不准接水、接電;又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 ,應備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三十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鍾 政吉、張增光、廖朝居之上述建物有水、電設備,其餘上訴人之建物亦均有水、電設 備並已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應認其上 訴為不合法。末查實施區域計劃地區之適用範圍及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建築法 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甚明,是內政部依上開規定制定之實施區域計劃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屬委任立法之性質,具有法之效力。原審以系爭土地地目為旱,編定為特定農業…
…平面圖及被上訴人所提出之房屋接管證明書三紙等件可證, 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查我國建築法規上,並無「私有面積」之名稱及定義,惟顧名思 義,應係一般民間買賣房屋訂立契約時,指購屋人得自行支配,專供其使用之室內面 積,有別於「公共面積」而言。…
…天數計期,法定節日、民俗節 日或雨天、颱風天均當然計入,故無需追加工程期。另依建築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主管 建築機關在發給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依現行臺灣省、臺北市、高雄市分別訂定之 省(市)建築管理規則核定之建築期限,均按日曆天計算,均…
…○坪,每戶如以六十 建坪規劃,戶數應在五十八戶以上,系爭土地雖未興建,但可經由建築法令確認戶數 ,而兩造對贈與原地主三戶房屋之承諾,已因履行不能,依民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應 視為條件已成就,即應賠償原地主劉陳金玉因條件成就應得而未得利益…
…可議。次查,買賣標的物之土地有無瑕疵,應以契約當事人之約定為據,與土地是 否屬建築法規所定之法定空地未必有關。本件「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第一條記載買 賣之土地面積約四七‧一二坪,第二條約定:「……前條土地面積以登記後土地所有 狀之記載…
… 屋之前後院,自行加蓋建物及車庫,亦經鑑定無訛,而該等項建物均屬違章建築,乃 建築法令所不許。上訴人於系爭借用之房屋以外,利用空地另行增建,其支出之費用 ,尚難即認為因此而增加原有合法建物之價值,使被上訴人(原判決誤載為上訴人) 受有…
…可使共有人分配位置面 臨道路之建築線均為直線,並將該土地西半部為東西分割,以合建築法規,並符經濟 效益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將第一審所為分割方法之判決廢棄,改依原判決附圖甲案之方法而為分割,無非 以:被上訴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提出…
…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有違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 七百九十九條、第八百二十條、建築法第二十五條、第八十六條、土地登記規則第八 十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四九號解釋、本院三十年上字第八號、四十二年台 上字第一三○六號、四十八年台上字…
…僅及於系爭房屋坐落之基地而已,因系爭房屋面臨之一○七巷 ,其寬度為十二公尺,依建築法規所定最小建築面積須為四十九平方公尺,惟依協議 書約定將系爭房地拆除改建為連棟式房屋二間,則每間建築面積僅各為二二‧三一五 平方公尺或二三‧五平方公尺…
…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七十……不等,綜觀中部地區各大樓 之公設比,均無一定之比例,況建築法規亦無是項規定,是以難謂合理與否」,有該 會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台建師鑑字第二三八八號函為憑。按集合大樓商場,其建物 主體結構包括全層及當層之公共設施…
…及建商各就其分得之房屋以自己名義取得建築執 照,已如前述,則就地主部分而言,依建築法第七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建築工程完 成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聲請使用執照。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第 一項規定,申請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應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