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314 筆裁判書提及「建築法」
…自無不當得 利可言。 ㈡經查,原告於系爭建物旁施作系爭工程時,違反建築法第69 條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第62條等規定,致系爭建物受 有屋裂牆傾之損害,除有上開鑑定報告書內所載之修復費用 711…
…法第31條規定之限制;新 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覆略以:建築基地之分割應符合建築法第 11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3條、第4條規定等節, 有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111年6月9日新北莊地測字第11160 …
…用,應請領使用執照。四、拆 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建築法第25條 第1項本文、第28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合約第6條第 3款固約定:「六、付款辦法.....3.送『建照』許可15%…
…房屋)為原告所有,該房屋經嘉義縣梅山鄉公所於1 10年7月26日核發「建築法修正公布前合法建築物證明」(見 本院卷第35頁)。 ㈡詎系爭房屋於105年間為樹木壓垮倒塌,原告乃於109年1月30 日向梅山鄉公…
…頂樓平台並受有不當得利 ,顯屬無據。原告雖援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建築法 第25條、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第99條等規定,主張系爭頂樓 平台不得約定專用云云,然系爭公寓早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於84年施…
… 號(75永建字第039號)使用執照及建造執照全卷資料可稽, 而依建築法第86條第1、2款規定,對於違反同法第25條之擅 自建造者及擅自使用者處以罰鍰,必要時得強制拆除。本見 原告訴請拆除標的即如附圖一A所示暫…
…之產權範圍內。被告所加設之 二道鐵門為社區竣工圖上所無之設施,除屬違反建築法之違 章設施,且因此占用到原告之系爭平台產權,已侵害原告之 所有權。且被告加裝在社區入口之外側鐵門,導致原告要到 系爭平台時…
… -185地號土地將釋出販售,被告長兄宋朝和聽聞傳言共有土 地不利於主張建築法第45條之畸零地讓售,向家人傳述後, 被告之母宋陳鑾為保障第三代四兄弟權益,乃出資約100萬 元。同時,連同被告等其他三兄弟(三弟宋朝平及四弟…
…基地面前道路為基準,亦可佐證原告主張以海平面作為 基地高度基準,顯然與建築法規不符,而被告公司建築房屋 出售,當不可能承諾與建築法規不符之條件,益徵原告此部 分主張,並無可採。 ㈣再依臺南市結構技師公會…
…務局(下稱工務局)通知領取建造執照之日起,逾3個月 未領取而被工務局依建築法第41條規定廢止,原告主張系爭 土地受套繪管制,與事實不符。且原告自稱於109年7月知悉 系爭土地受有套繪管制,並於同年9月15日央請…
… 比例為32%(見兩造不爭執之事項),且其鑑定報告依現行 建築法規,就已施作堪可使用之項目,扣除所需改善工程費 所得出之結論,復經臺南市建築師公會指派建築師謝明營、 黃建鈞於原審到庭證述明確;至證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 95年度1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依84年8月2日修正 公布之建築法第90條第1項(相當於現行建築法第91條第1項 第1款)之規定,對於違反同法第73條後段(相當於現行建 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擅自變…
…師開挖浴室牆壁,發現出水處業已腐蝕堵塞, 始知相對人選用之鐵製接頭違反建築法規定,相對人應依民 法第184條、第197條規定賠償。縱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 求權已罹於時效,亦符合民法第197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
…連帶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28條、第184條第1 項、第184條第2項及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公司法第23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訴,請求擇一惟原告有利之判決,並聲明:㈠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055,084元,及自…
… 割後,原本存在系爭土地內之現存通路,及本件各分割方案 所示道路,均非建築法第42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 編第2條所謂之基地內私設道路,而屬分割後各基地外之通 路,自無適用「基地內私設通路」與「私設通路……
…告未經依法申請建物拆除執照即逕為私下拆除時 ,除拆除程序本身已違反建築法第78規定外,縱令系爭建 物事實上已經被告拆除清空完畢,惟系爭土地仍因系爭使 用執照未經註銷,而致原告無法重新申請建造執照,對…
…建物未妨礙屋頂平台避難之使用目的,亦未危害 系爭大樓結構安全,被告係於建築法令限制範圍內使用系爭 屋頂平台,且就該屋頂平台有約定專用權,故原告率爾依民 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21條等規定,請求被告拆除屋頂…
…節,被告承租系爭房屋使用,為實際管領使用人,本 應依據民法第432條、建築法第77條等規定及租賃契約之約 定,盡其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維護家宅內的用電設備安 全,對本件火災之發生,具有保證人地位及防止危險發生…
…為合法(包含無越界建築)後所核發(見本院卷第 261-282頁),依照建築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建物之起造 人如有造成他人財產受侵害時,本應自負損害賠償責任,是 參加人實際建築系爭房屋有無越界之情形,與是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