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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簡佩珺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 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㈦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又被告已與附表編號2、4所示之人調 解成立等情,已如前述。被告既尚知彌補過錯,足見被告
。 本案經檢察官洪佳業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隆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
所示之刑,以示懲戒。另被告本案犯行角 色,仍屬詐欺集團之底層成員,經依本案犯行所犯想像競合 犯之重罪罪名,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上開 徒刑,已明顯重於想像競合犯之輕罪罪名,即洗錢防制法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43號 原 告 黃國珍 被 告 黃富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1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附繕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 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項、第41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
所示之刑,並諭知以1,000 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之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怡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 勞役、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之說明: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得之園之味柳橙 汁1瓶及統一布丁1
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 元 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77 條第1 項、第18條第3項、第41條第1 項前
所示之刑,並定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前雖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於104年2月2日已 執行完畢,距被告本次竊盜犯行的時間已逾5年以上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審酌被告犯後坦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核屬違禁物,且盛裝各該毒 品之外包裝袋,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整體視 為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併予宣告
所示 之刑,並就所處罰金刑部分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服勞 役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㈦沒收部分: 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