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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4號 聲 請 人 中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漳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志緯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補字第34號 聲 明 人 林秀文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林德松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家事事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陳泊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耀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侑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少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9號 聲 請 人 羅子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塗緯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靜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春蘭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胡庭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美麗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鄭仁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陸佳宏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4號 聲 請 人 李翊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國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5號 聲 請 人 歐業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岳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室豆即陳雪枝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 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 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 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 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