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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經檢察官簡群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被告上訴後,由檢察官 謝宗甫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所示之 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被告所有之手機,尚無證據可認係其犯罪所用之物,另 何○祐取得之美金2萬元,亦無證據可認交給被告,爰均不予 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第1項、第2項所 示之刑。 (五)緩刑之宣告: 被告等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等因不諳法律, 因而誤蹈法網,事後願意面對自己的法律
所示 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 處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姵涵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蘇皜翔、黃智 勇、吳珈維偵
所示之刑,以資處罰。 ㈧被告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審酌被告戊○○於案發當 時年僅18歲,因一時思慮不周而為本案犯行,行為雖不可取
所示之 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處 罰。 ㈤被告提供帳戶雖約定3萬元之報酬,然被告稱其尚未收到款項 ,卷內亦無證據顯示被告已取得上開約定之報酬,自無從宣 告沒收,附此敘
。 本案經檢察官曾信傑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張勝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
欄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供犯罪所用之物暨義務沒收部分: ⒈扣案之「黃玉芳」工作證1張(含證件套及掛繩),為被告所 有並持以詐騙被害人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 予以宣告沒收。至未扣案
所示之刑。 ㈦、緩刑宣告及條件: 1、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揭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本院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章,經此偵、審及科刑程序,應已知警惕,茲念其犯 後坦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 之宣告刑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本案被告丙○○、戊○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 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500號 原 告 何曉菁 被 告 高政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555號 原 告 黃蕾溱 被 告 高政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011號 原 告 楊子萱 被 告 高政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012號 原 告 劉玉清 被 告 高政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278號 原 告 余義山 被 告 桂國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4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391號 原 告 鄭淑芬 被 告 黃冠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2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392號 原 告 劉信德 被 告 黃冠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2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413號 原 告 趙運冕 被 告 黃冠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2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469號 原 告 蘇品瑄 被 告 桂國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4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