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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量,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扣案之手指虎1只,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 ,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所示之 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併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四)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雖因一時 失慮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碩 訴訟代理人 劉智鈞 被 告 林政和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金通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輔 佐 人 羅竹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卉進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 字第56564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
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
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 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為越南籍 的外國人,雖因本件公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
所示之刑,並諭知 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黃玉華 被 告 曹策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桃交簡字第249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 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邱璽恩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帳戶乃被告所提供本案使用,雖屬 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有之物,然上開帳戶非被告 所有,且其客觀價值低微,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竊得餐點(韭菜鍋
所示之刑,並諭 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又法院對於檢察官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 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 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查,受刑人為越 南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