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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7號 原 告 吳柏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93號 原 告 楊智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月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96號 原 告 梁凌瑛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承皇之法定繼承人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9,731,078
所示。 二、被告則以:我跟原告登記結婚時,原告已計畫要去巴西,我 們前往巴西前,有先回來我雲林娘家共同居住3個月後才前 往巴西,我們搬去巴西1、2年後,我才知道原告有欠卡債, 且有跟我父親借錢去還卡債,原告在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楊皓潔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3號 原 告 蔡爾真 原 告 蔡旻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 被 告 翔久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皓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2號 債 權 人 歐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 債 務 人 柯禹任即柯圳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76,369元,及
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1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王綉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9,243元,及自支付
所示之顯然錯誤;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 華 民 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 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