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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所 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
所示: 「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 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 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及理由所為之說明:「數罪 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
所示,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第1項、第2項所 示,並由本院通知執行機關即內政部移民署及海洋委員會海 巡署偵防分署執行之。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 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書華偵查起訴,檢察官葉惠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成提起公訴,檢察官楊淑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方柏人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莊志成律師 被 告 吳建邦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64號過失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卓文洋 王秋微 被 告 李英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217號),經原告於 刑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㈢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AXG-9160號車牌2面,係被告所有且供其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述在卷,應依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聲請簡
所示之刑,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暨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 (一)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冒用被害人名義偽造之收領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附繕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 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劉其鷹 被 告 胡桂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簡字第5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末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 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所侵占之物 業經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為憑,依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