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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興提起公訴,檢察官鄭積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3所示犯行,各取得如附表編號1至13所 示款項,此部分為被告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沒收 扣案玻璃球吸食器1支,經送驗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8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208001 30號鑑驗書可查(
所 示之刑。 四、關於沒收: ㈠、被告上開竊得之現金為31萬2000元,固均係其本案之犯罪所 得,然被告於案發後業經警方查扣7萬5300元,並發還予被 害人,已如前述,此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文正提起公訴,檢察官鄭積揚到庭執行職務。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 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犯罪事實 一、賴銘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13日15時35分許,侵入彰 化縣○
所示之 刑。按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少年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此係對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 乃就犯罪類型之個別犯罪行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徐啓惟
內所提附表三所示之刑。另斟酌 被告於各次犯罪中擔任之角色、分工及參與情形等犯罪情節 與犯罪手法、行為次數、危害法益情形等情狀,經整體評價 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被告想像競合所犯輕罪 即一般洗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八)緩刑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審酌被告行為時 年紀尚輕,僅因一時失慮而為本案犯行,犯後復已坦承犯
所示之刑。就被告張冠暐之部分,並參所犯各 罪罪質相同,侵害同種法益,各行為時間間隔不長,暨被告 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行為所反應被告之人格特性 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爰合
所示之 刑。 三、沒收 (一)被告就本案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獲得現金1000元,此部分 為被告販賣毒品所得,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智翔 吳宏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李怡昕
所示之刑,並就 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六)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參,被告一時失慮致罹刑典 ,並有賠償告訴人、被害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31號 原 告 李明飛 被 告 尤國洲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017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錦湄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女 鄭舒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