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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另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審酌被告因一時疏 忽致釀本件事故,然犯後坦認犯行,並已與被害人之家屬達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參考司法院頒 布之「刑事裁判書類簡化原則」,僅引用程序法條),逕以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修正後),刑法第2條 第1項但書、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張耀坤 張淑芬 張佩真 張傢鈆 兼上四人之 訴訟代理人 張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59號 113年度易字第169號 113年度易字第170號 113年度易字第171號 113年度易字第172號 113年度易字第1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59號 113年度易字第169號 113年度易字第170號 113年度易字第171號 113年度易字第172號 113年度易字第1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59號 113年度易字第169號 113年度易字第170號 113年度易字第171號 113年度易字第172號 113年度易字第1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59號 113年度易字第169號 113年度易字第170號 113年度易字第171號 113年度易字第172號 113年度易字第1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59號 113年度易字第169號 113年度易字第170號 113年度易字第171號 113年度易字第172號 113年度易字第1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59號 113年度易字第169號 113年度易字第170號 113年度易字第171號 113年度易字第172號 113年度易字第1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 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所示之刑,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未扣案之剪刀類可剪電線工 具,依卷內現存資料,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亦無積極事 證證明係他人無正當理由提供予被告使用,自無從宣告沒收 ,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
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之1條第1 項、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1)捷安特
所示。至其所 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部分,業已執行完畢,固有前揭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 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 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
所 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 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李怡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