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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86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0000000000000000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88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0000000000000000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89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第1項所示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自民國108年12月12日起至到期日 前一日之利息亦聲請強制執行部分,因系爭本票載有到期日 ,且又無另約定自發票日起算利息,則本票之利息即應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游翔竣 相 對 人 劉曉眉 王信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沙小字第792號 原 告 蘇永傑 被 告 林首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沙簡附民字第29
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沙小字第793號 原 告 謝富蓮 被 告 傅冠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2號)
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沙小字第794號 原 告 陳小燕 被 告 陳云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1年度沙簡附民字第51號)
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沙小字第797號 原 告 何發盛 被 告 黃誌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理 由應表
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沙小字第803號 原 告 李俊英 被 告 蔡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39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張瑋澄 訴訟代理人 黃昱凱 被 告 林欽 上列當事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