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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15號 聲 請 人 陳誼馨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17號 聲 請 人 高博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18號 聲 請 人 劉欣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
所示之 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
所示之本金及利 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
所示之 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
所示之本 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所示 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所示之本金及 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所 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林雪芬 上列聲請人因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 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1月29日起展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黃信茗 上列聲請人因社團法人農田水利會聯合會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 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1月31日起展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所示等件,聲請 程式顯有欠缺,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 條第1項、第30條之1,限期命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及補正上 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涂秀玲 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