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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美珍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嚴悅芳 林照福 上列當事人間買賣糾紛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7號 債 權 人 王秀蓉 債 務 人 王愷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潘瓊瑤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王聖葦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9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潘奕彤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515號 債 權 人 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54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0000000000000000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
之所示,倘主文所示其中任何一項逾期未補正,且本院客觀 上亦難再予協助查報者,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45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張文棟 被 告 吳俊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