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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所示 。 三、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2紙、 約定書、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 催告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為證(見本院卷第13-35頁),又 被告經合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
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卡友貸款借 款契約書(一次撥付型適用)、卡友貸還款交易紀錄為證(見 本院卷第11-15頁),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原告上開 主張為真實。從而,原
第1項所示, 核其所為,屬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減縮,依民事訴訟法第25 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原告之聲請,
所示。 三、至本院原訂113年2月23日上午9時41分言詞辯論期日,應予 取消,在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 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88號 原 告 王萍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洪靜菁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89號 原 告 昀全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貞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劭緯間償還物品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94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洪啟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煒麒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97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複 代 理人 吳源霖 上列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葉瑋展間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00號 原 告 廖素珍 訴訟代理人 王坤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容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20號 原 告 粘曜源 現於宜蘭縣○○鄉○○○村0號宜蘭監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粘瓊文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惟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23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駿豪、陳永德、梁桂華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第一項之附圖更正如本判決附圖,並更正為「被 告李明遠、何喜美、李明陽、李淑萍、李坪霙、李秀瓊應將 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A1部分 之建物(面積70.37平方公尺,門牌號碼:新北市
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1099號 上 訴 人 李瑟理 李初惠 李雪美 李雪玲 李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