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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 18 筆裁判書提及「離 婚」
所示。 二、陳述:被告為印尼國人,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與原告結婚,嗣於八十八 年五月一日返回印尼國即未再返台,為此原告曾向 鈞院起訴請求被告 履行同居,並經 鈞院以八十八年婚字第五五四號判決
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六十九年間結婚,初始感情尚睦,嗣被告不安於室,八十八年 八月十五日無故離家,音訊全無遍尋不著,原告除於同年十二月十二日向中壢派 出所報案,並於翌年四月登報尋人仍無所獲,遂於八十九年七月日日向
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五十四年間結婚,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詎被告竟違背婚姻貞 操義務,自八十一年間某日起至九十年七月間某日止,在桃園縣桃園市○○○街 十八號,與訴外人林素美連續同居通姦,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
第一項所示。 貳、陳述: 兩造於民國(下同)六十二年間結婚,距今已二十八年有餘,初尚和睦。詎料, 被告於自八十二年七月間至大陸後,迄今仍未返家,拒與原告履行同居生活,顯 然違背同居義務。是原告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對被告提
所示。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於民國七十年九月十一日結婚,婚後約三、四年被告即離家出 走,十餘年來致家庭不顧。原告曾於八十七年間向鈞院提起請求被告履行同居之 訴(八十七年度婚字第五二八號),經雙方和解成立。惟和解成立後,
所示。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於民國(下同)七十一年間結婚,詎被告於八十三年間竟離家 出走,一去不回,為此原告曾訴請被告履行同居,並經鈞院以九十年婚字 第二六五號判決被告應履行同居義務。惟被告無正
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在印尼結婚,婚後被告即與原告返台定 居二月餘,不料被告於八十八年一月九日出境返回印尼後,迄今未返,原告亦 不知被告去向,經原告訴請履行同居,經鈞院於八十九年一月
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十四日結婚,感情尚稱融洽,詎被告近年竟不務 正業,並因觸犯刑法竊盜罪,經本院先後於附表所載時間判刑確定,因該罪之性 質,為不名譽之罪,爰依法請求判決離婚。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五四六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一 項訴訟標的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元,聲明第三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 元,應徵
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八十五年間結婚,婚後被告無故離家出走,經原告訴請履行 同居,經鈞院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以八十八年度婚字第四0七號判決被告應 與原告同居確定,惟被告迄未履行,被告顯係惡意遺棄原告在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於民國六十一年十一月一日結婚,婚後並育有長女邱家瑜、次 女邱家瑋,起初婚姻生活尚稱美滿,然自七十年間起,被告即常至舞廳跳 舞,並染上簽賭大家樂之惡習,原告為求家庭和諧,乃盡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熊祥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游紅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所示。 二、陳述:二造於民國六十九年十月二十日結婚,夫妻原感情甚篤,惟自七十二年起 被告即性情丕變,逐漸顯露出暴戾本性,且成日遊手好閒,生活日夜顛倒,晝伏 夜出,無所事事,好吃懶做,非但長年未提供家庭生活及子女教育費用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二九三號 原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六十六年間結婚,原住嘉義育有三子。原告在懷長子時被告要 做生意,原告變賣金飾購買二部電動針車開始做生意。六十九年間次子出生後, 被告開始酗酒,因嚴重酗酒無法繼續作生意。為改被告酗酒習慣
所示。 二、陳述:被告為印尼國人,兩造於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在台灣結婚,未育 有子女。被告於八十七年一月藉故返回印尼,嗣後即拒絕返回台灣與原告共同 生活,棄家庭於不顧,為此原告曾訴請被告履行同居,並經鈞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二一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