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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26-05-15最後校對 2026-05-15聯絡編輯 一次付費 · 即時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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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第 3 個月,前任還是每天傳訊息。半夜下班回家路上發現他站在你家樓下抽菸,假裝沒看見你;你的 IG 限動每一則都有他用不同假帳號看過的痕跡。打給警察說「他沒打我也沒罵我」,電話那頭沉默了三秒才回「那我們很難辦事」。
朋友被前同事跟蹤了快一年。對方知道她每天搭幾點的捷運、星期幾去哪家健身房、午餐通常在哪幾家店之間選。報警三次都得到「沒有違法行為」的答覆。2022 年 6 月跟騷法上路後,她拿一整年累積的紀錄去報案,警方當天就核發書面告誡,半年後對方再犯被聲請保護令、違反保護令直接構成刑事犯罪。她事後說:「以前那種『法律幫不了我』的感覺,是真的會把人壓垮的。」
《跟蹤騷擾防制法》填補了「不到刑法門檻但讓人活不下去」的法律縫隙。下面把 8 大跟蹤騷擾行為態樣、4 步驟報案 SOP、書面告誡到保護令的三階段機制、與性騷擾、家暴的分流,一次說清楚。
先看這幾個重點
- 跟騷法(2022.6.1 施行)8 大跟蹤騷擾行為態樣:監視 / 接近 / 警告 / 通訊干擾 / 追求 / 寄送物品 / 不利訊息 / 冒用個資
- 核心要件:持續性或反覆性 + 使心生畏怖(單一次行為通常不成立)
- 3 階段保護機制:書面告誡 → 違反告誡 2 年內再犯可聲請保護令 → 違反保護令直接構成刑事犯罪
- 跟蹤騷擾罪:3 年以下徒刑(攜帶兇器加重至 5 年)
- 三法分流:性騷擾防治法(性騷三法)、家暴法(家庭成員間)、跟騷法(與性 / 性別有關之持續騷擾)
- 適用法條:《跟蹤騷擾防制法》§3、§4、§5、§18、§19;《家庭暴力防治法》;《刑法》§305、§306、§315
一、什麼是「跟蹤騷擾」?跟騷法 §3 八大態樣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3 條詳細列出 8 種跟蹤騷擾行為態樣。只要符合任一態樣 + 與性或性別有關 + 持續或反覆 + 使心生畏怖,即可成立: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3 條: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實務 8 大態樣對照
- 態樣 1(監視追蹤):偷裝 GPS 追蹤、用 Find My 監看位置、隨時詢問「你今天去哪」
- 態樣 2(接近場所):在你住家附近徘徊、上班樓下守候、跟到你常去餐廳「巧遇」
- 態樣 3(言語騷擾):每天傳「妳這個賤人」「我會讓妳付出代價」
- 態樣 4(通訊干擾):被封鎖後不停換 SIM 卡 / 假帳號加你;半夜不斷打電話;連環傳 50 則 LINE
- 態樣 5(要求追求):每週堅持要求你吃飯、表明被拒絕仍持續送花
- 態樣 6(寄送物品):未經同意送東西到家、寄信件、留物品在門口
- 態樣 7(不利訊息):用你的名字傳謠言給共同朋友、捏造你的負面新聞給家人
- 態樣 8(冒用個資):用你資料訂披薩到你家整你、冒名訂閱、登記參加活動
三大要件缺一不可
- 持續性或反覆性:單一次行為通常不成立。例如只有一次半夜在你家樓下出現,可能須結合其他事證才成立
- 與性或性別有關:必須是基於對方對你的性意味、性別意識或追求關係。職場上司因業務嚴格盯人不算(適用勞基法 / 性平工法)
- 使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被害人因此不敢出門、改變上下班路線、失眠焦慮、影響工作學業
⚠️ 「與性或性別有關」的範圍很廣:不限於有性意涵。因性別歧視(如針對女性、LGBTQ+ 族群的仇恨言行)、因感情關係延伸(前任、單戀、追求未果者)都符合。許多人以為「他沒對我做性的事不算跟騷」,實際上更廣。
二、跟騷法 vs 性騷防治法 vs 家暴法 三法分流
當你面臨「對方持續做讓你不舒服的事」,依加害人身分與行為類型選對法律:
分流判斷
- 加害人是現在或過去家庭成員(配偶、前配偶、同居伴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血親 / 姻親)→ 《家庭暴力防治法》
- 申請:當地警局家防官、家事服務中心、家暴防治中心 113
- 保護令類型:緊急 / 暫時 / 通常保護令
- 違反保護令罪:3 年以下徒刑
- 加害人是非家庭成員且行為單一次具性意味或性別歧視(夜店摸手、街上口頭性騷、職場主管調戲)→ 《性騷擾防治法》(或場域對應的性平工法 / 性平教法)
- 加害人是非家庭成員且行為持續或反覆,與性 / 性別有關(前任不放手、追求者糾纏、單戀同事每天跟蹤)→ 《跟蹤騷擾防制法》
- 同時符合家暴 + 跟騷(如前配偶持續跟蹤)→ 兩法可合併適用。實務上家暴法保護令程序成熟、家防官資源充足,多優先走家暴法
三法保護令的差異
- 家暴保護令:歷史最久(1998 施行)、種類最多(緊急 / 暫時 / 通常)、4 小時可核發緊急保護令、含財物使用權與家庭成員探視等
- 跟騷保護令:較新(2022)、聲請門檻較高(須先有「書面告誡」紀錄)、最長 2 年可延長
- 性騷防治法:無「保護令」制度,主要靠申訴調查 + 刑事追訴(強制觸摸罪 §25)
三、被跟蹤騷擾的 4 步驟 SOP
- 1
第一階段:完整保全所有騷擾證據
證據是後續所有程序的基礎:
- 對話訊息:LINE / IG / 簡訊全部截圖(含時間戳與對方頭像 / 帳號)
- 通話紀錄:手機通話紀錄截圖 — 顯示來電次數與時間(如「凌晨 2 點 - 5 點之間 30 通」)
- 監視器:自家門口、社區、工作樓下、常去店家的監視器影像(早調越好,多數設備 7-30 天循環覆蓋)
- 第三方證詞:鄰居、警衛、同事看到對方出沒的證言(要對方提供 LINE 訊息或書面陳述更佳)
- 送來物品:照相 + 留實物(包裝、字條、寄件人標籤)
- 受影響事實:失眠紀錄(手機睡眠 App、就醫紀錄)、改變上下班路線(Google Map 紀錄)、辭職 / 請假紀錄
建立「
事件時間軸」文件:依時間順序列出每件騷擾行為、對應證據編號。提報警時直接交出,效率最高。
- 2
第二階段:報警 → 警方核發「書面告誡」
跟騷法獨特設計:
第一次發現不直接抓人坐牢,先由警方核發「
書面告誡」嚇阻。
程序:
- 到當地警察分局或派出所報案,攜帶蒐證資料
- 警方製作筆錄並調查雙方
- 確認構成跟蹤騷擾行為 → 對加害人發出「書面告誡」(《跟騷法》§4)
- 告誡內容:明確列出禁止行為、違反後果
- 告誡有效期 2 年
書面告誡的意義:對加害人是「最後警告」,告知再犯將進入司法程序;對被害人是「正式紀錄」,往後一旦再犯可立即聲請保護令。
- 3
第三階段:違反告誡 → 法院聲請保護令
加害人若在書面告誡後
2 年內再犯,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
跟蹤騷擾保護令。
程序:
- 向被害人住居所地、現在所在地或加害人住居所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 聲請費用:免徵裁判費
- 保護令種類:「暫時保護令」(緊急時先核發)「通常保護令」(一般情況)
- 保護令可禁止之內容(§12):禁止再為跟蹤騷擾、命遠離住居所工作所學校、禁止接觸通訊、提供精神諮商、命相對人完成防制治療性處遇
- 保護令有效期 最長 2 年,得延長
- 4
第四階段:違反保護令 / 攜帶兇器 → 直接刑事追訴
一旦加害人違反保護令,即構成刑事犯罪:
- 違反保護令罪(§19):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 加重跟蹤騷擾罪(§18 第 2 項):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1-5 年有期徒刑
- 非告訴乃論:檢察官知悉即追訴
- 同時可聲請暫時保護令延長期間
實務建議:發現違反保護令或攜帶兇器當下立即
報警 110並錄影錄音保全現場。警方可立即逮捕加害人並移送地檢署。
四、書面告誡 → 保護令 → 刑罰:三階段保護機制詳解
階段一:書面告誡(§4)
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案件後 1 個月內完成調查,確認構成跟蹤騷擾即發出書面告誡。告誡同時送達雙方。對加害人具有:
- 正式記錄(往後再犯即列為「2 年內」累犯)
- 明確禁止行為的範圍與相關罰則
- 警告未來行為的後果
階段二:保護令(§5、§12)
被害人在書面告誡後 2 年內若再遭跟蹤騷擾,可聲請保護令。保護令是法院命令,違反者即構成犯罪。常見保護令內容:
- 禁止對被害人為跟蹤騷擾行為(最基本)
- 命相對人遠離被害人住居所、工作所、學校 X 公尺以上(通常 50-200 公尺)
- 禁止以任何方式聯絡(電話、LINE、社群、簡訊、第三人轉達)
- 命相對人完成防制治療性處遇(強制心理輔導、認知教育)
- 必要時禁止持有或申辦特定工具(GPS、無線電等)
階段三:刑事追訴(§18、§19)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18 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19 條:違反法院依本法所為之保護令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 重要區分:(1) §18 跟蹤騷擾罪是告訴乃論(6 個月內告訴),但已有書面告誡後再犯多會被追訴;(2) §18 第 2 項加重攜帶兇器罪是非告訴乃論(公訴);(3) §19 違反保護令罪是非告訴乃論(公訴)。違反保護令後檢察官可主動偵辦,被害人即使想撤告也不影響起訴。
五、刑事追訴 + 民事求償
同步可主張的刑事罪名
- 跟蹤騷擾罪(跟騷法 §18):1 年以下徒刑(加重攜兇 5 年以下)
- 違反保護令罪(跟騷法 §19):3 年以下徒刑
- 恐嚇罪(刑法 §305):2 年以下徒刑
- 侵入住宅罪(刑法 §306):1 年以下徒刑(如進入你家樓梯間 / 公寓門廳)
- 妨害秘密罪(刑法 §315 系列):偷拍 / 偷裝竊聽 / 監視器
- 強制罪(刑法 §304):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 個資法 §41:濫用個資(態樣 8 對應)
民事求償
- 《民法》§18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醫療費、心理諮商費、搬家費、辭職收入損失
- 《民法》§195精神慰撫金:依騷擾持續時間 / 加害手段嚴重程度 / 對心理影響
實務金額範圍
- 持續訊息騷擾 1-3 個月:NT$ 30,000-100,000
- 持續實體尾隨 + 訊息:NT$ 100,000-500,000
- 引發焦慮憂鬱、辭職、搬家:NT$ 500,000-1,500,000
- 違反保護令、攜帶兇器:NT$ 1,000,000-3,000,000+
六、相關法條一覽
-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3 條:跟蹤騷擾 8 大行為態樣
-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4 條:書面告誡程序
-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5 條:保護令聲請
-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12 條:保護令內容
-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18 條:跟蹤騷擾罪(含攜帶兇器加重)
-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19 條:違反保護令罪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保護令種類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 條:違反保護令罪
- 《刑法》 第 304 條:強制罪
- 《刑法》 第 305 條:恐嚇罪
- 《刑法》 第 306 條:侵入住宅罪
- 《刑法》 第 315 條:妨害秘密罪
- 《民法》 第 184 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民法》 第 195 條:精神慰撫金
常見問題 FAQ
前任分手後不停傳訊息,這算跟蹤騷擾嗎?+
很可能算,判斷時可先檢驗跟蹤騷擾的三個要件。
- 持續反覆 每天或頻繁傳訊息,通常符合持續性或反覆性。
- 性別關聯 基於前感情關係,即使訊息內容無性意涵,也可能符合與性或性別有關。
- 心生畏怖 你已感到困擾、影響日常,就可能符合使人心生畏怖。
- 處理步驟 截圖保全所有訊息,明確以 LINE 文字告知「請停止聯絡,已對我造成困擾」;若對方仍持續,報警啟動書面告誡程序。
⚠️ 判斷標準偶爾關懷問候、極少聯絡可能不構成;核心是「反覆 + 違反你意願 + 你感到畏怖」。
加害人是我前配偶,該走跟騷法還是家暴法?+
強烈建議優先走家暴法,尤其是前配偶或前同居伴侶持續騷擾時。
- 保護令速度 家暴法保護令制度成熟,緊急保護令 4 小時可核發;跟騷法通常要先書面告誡,且 2 年內再犯才能聲請保護令。
- 保護範圍 家暴法可保護家庭成員,包含未成年子女與同住長輩。
- 支援資源 可運用 113 專線、地方政府家防中心、各地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與各縣市駐警局家防官。
- 並行處理 家暴與跟騷不互斥,實務上可同時作家暴 + 跟騷處理。
跟我互動的對象用「假帳號」騷擾,警方真的能查到嗎?+
能查到的機率很高,通常會透過刑事程序向平台與電信業者調資料。
- 平台函詢 提刑事告訴後,檢察官可函詢 FB、IG、LINE、Threads、Dcard 等平台。
- 平台配合 Meta 在台設 GLR,對台灣司法公文配合度高。
- IP 追查 取得 IP 後,可再函電信業者查實名。
- 處理時間 整個流程約 3-6 個月;實務上多數假帳號騷擾案件都能追到本人。
⚠️ 仍要留證付費高匿 VPN 或人頭帳號可能增加困難;即使無法立即查到,留存證據與報案紀錄仍必要,因加害人通常會犯錯被逮。
警方說「程度還不夠」拒絕受理,怎麼辦?+
若警方以「程度還不夠」拒絕受理,可以用書面化與跨機關方式推進。
- 要求書面 請警方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說明理由,多數會因此改受理。
- 督察申訴 向警察分局督察組申訴,可撥 110 或到警局督察科反映受理員警問題。
- 行政申訴 可透過 1955 民眾申訴專線(行政院)處理。
- 跨機關協助 可同時向當地性別平等委員會或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113 求助,請其協助代為向警方反映。
- 地檢署告訴 可直接寄出「刑事告訴狀」向地檢署告訴,地檢署接案後會發函警方協辦。
⚠️ 受理門檻跟騷法的目的就是降低受理門檻,警方依法應受理調查。
跟蹤騷擾的加害人若是社會地位高的人(如教授、上司),這樣告會贏嗎?+
跟騷法不問加害人身分,只看行為態樣與三要件;教授、企業主管或知名人士仍可能被判刑或核發保護令。
- 證據扎實 對方身分高通常代表法律資源強,你必須準備更完整的證據。
- 律師協助 相對於對方可能聘請律師,你也應有專業協助;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 提供經濟弱勢免費律師。
- 媒體 NGO 找媒體或 NGO 是最後手段;婦女救援基金會、勵馨基金會等可協助,但不宜先公開避免變成名譽攻擊戰。
- 內部申訴 若你是該機構成員,可同時走機構內部申訴管道,例如學校性平會或公司性騷擾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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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此查看本情境的所有相關條文與行動建議,附衛福部 113 保護專線、警政署 165 反詐騙、各地家暴中心管道。
查看「被跟蹤騷擾」情境頁被跟騷的人最常陷入的兩個誤區:以為「對方還沒動手就不算違法」、以為「我太敏感才會覺得不舒服」。跟騷法的核心要件是「持續性或反覆性 + 使心生畏怖」,不需要肢體傷害,「持續的不舒服」本身就是法律可處理的事。
盡早保全證據、盡早報警啟動書面告誡是兩個關鍵動作,事件時間軸越完整越好。心理創傷需要一併處理,跟騷的長期影響不亞於肢體暴力。113 衛福部、412-8518 法扶、婦女救援 02-2555-8595、勵馨 02-8911-5595 都有專業協助。對方的行為才是問題,不是你太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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