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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偉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少甫 訴訟代理人 吳佳潓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羿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上 訴事件(本院112
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 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併依職權宣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 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陳建欽
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林敬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捌佰零貳元,及自
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温瑞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
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温邵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零玖拾柒元,及
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曾皓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零肆佰柒拾柒
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堃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零貳拾玖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 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
譯 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第2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 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民事訴訟法第145條 第1 項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 條第1、2 、3項亦分別有明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小字第6號 原 告 趙文俊 被 告 許益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58號),本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鄒永權 視同上訴人 鄒永寬 鄒美芸 鄒沛岑 陳久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廖秋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彩珠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裁判費。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周採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秋惠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 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 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448號 上 訴 人 甲○○○ 住臺北市大同區市○○道○段000號0樓 之0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9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公號江千五公祀 法定代理人 江國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衍勛間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