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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恆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復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偉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李幼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必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鈺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曾淑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李幼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6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筱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復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信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4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海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紹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漏載)二 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並於九十六 年七月三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 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 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