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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李昌駿 債 務 人 盧俊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侯雅玲 債 務 人 鄭棋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黃煌文 債 務 人 賴紫楹即賴佳芳 上列當事人
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6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林余錫 債 務 人 陳惠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黃煌文 債 務 人 翁豐利即泓利捲門工程行 債
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2號 債 權 人 嘉義縣阿里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安達明 債 務 人 高清英兼洋信義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洋正帆即洋信仁即洋信義之繼承人
第四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 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 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並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號 原 告 葉再成 被 告 鄭金龍 謝永信 葉塗城 林葉素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9號 原 告 安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霞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黃宏仁律師 被 告 天主教中華道明修女會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9號 再審原告 陳戊興 再審被告 林豊森 林素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再審)事件,再審原告對 於本院112年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0號 原 告 王健名 被 告 許育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74,012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號 原 告 月有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姞嫺 被 告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解除契約行為無效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