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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黃真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44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法麗思.塔娜比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4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梅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322元,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潘麗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938元,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王琬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483元,及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林盈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515元,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簡紹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3,883元,及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曾姿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8,652元,及如附表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蘇福成 一、債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慶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657元,及自民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元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張中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柏蓁即三星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張中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柏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