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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私立康能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楊采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明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4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8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胡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3,070元,及其中新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8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曾俊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295元,及自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8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李昱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869元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8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吳聲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583元,及自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8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謝宗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423元,及自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8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柯功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751元,及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9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劉沛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673元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9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宋建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674元,及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9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林勝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483元,及自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9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李百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139元,及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9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傅德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878元,及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游勝志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埔里簡易庭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
所定期限,補正如主文所示之內 容,倘逾期未補正主文所示之內容,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