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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繕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 附繕本)。 中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昌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繕本
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 ,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所示之刑(詳如附表編號①、②所示),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附表編號①、②所示犯罪時 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繕本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0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張奕群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另本件被 告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後,並不符合中華民國96 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要件,尚無依該條例規定予以減 刑之餘地,附此敘明。 四、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因 本件被告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後,故不符 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 四、扣案之空塑膠袋一只、塑膠鏟管一支及注射針筒一支(已使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繕本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 之刑,以示懲儆。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及塑膠袋1個係被告所 有,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均應依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至扣案之海洛因1 包(淨重0.01公克),係屬第一級毒品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另扣案之玻璃球管1 個,係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甲基安非
所示之宣告刑。而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已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公布 ,並自同年七月十六日生效施行,依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一項 第三款:「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 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 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前
所 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