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海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佳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欄所示。另,聲請人以 :受刑人所犯上開罪名經減刑後所處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 折算標準等云云。經查: ㈠、按刑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2 個月內 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 志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鴻清 法 官 朱嘉川
所示之刑。 (三)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予 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又毒 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上 開條例並就製造、運輸、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2、末查被告本件施用毒品之犯罪時間為96年4 月24日以前,合 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減刑條 件,應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如主
所示之刑,再 減其宣告刑,以資儆懲。 三、上開「丁○○」之印章乙枚,因無法證明其已滅失不存,復 為本件共同正犯被告丁○○所有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業據 本院認定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
所示之刑。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立 法院制定,並業經總統於96年7 月4 日公布,自96年7 月16 日起生效,茲因被告為上開犯行之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 以前,合於減刑條件,應依中華民國九十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
欄內關於「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叁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家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74號),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