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以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以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以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刑部分,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改造手槍2 枝(槍枝管 制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各含彈匣1 個), 經鑑定結果,均具殺傷力,已如上述,係屬違禁物,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論罪之 用語不當或欠周全者,應認為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並不生 影響,難謂為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最高法院著有84年台非 字第190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復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 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育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許辰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