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812 筆裁判書提及「傷害等」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威州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如附表(詳如附表所示,即引用受刑人紀威州定應執行刑案 件一覽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
…耿漢生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傷害等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 國112年10月26日確定決定(112年度台重覆字第13號),聲請重審 ,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 重…
… 選任辯護人 張宸浩律師 李家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9 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游宗翰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
…師 被 告 游宗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93號傷害等刑事案件,經原告 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
…之侮辱公務員、同法 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等罪嫌 。又被告係以同一傷害行為,致告訴人吳孟軒受有上開傷害 ,並以此強暴方式妨害告訴人依法令執行之職務,同時觸犯2罪 名,屬…
…告 江文忠 曾繁盛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字 第4973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112年度審易…
…江文忠 被 告 曾繁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265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
…曾繁盛 被 告 江文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265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
… 前有侵占遺失物、妨害性自主、其他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 險、傷害等前科,暨其於審判中自陳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 從事臨時工,月收入約新臺幣2萬多元,無扶養他人,無身 體健康狀況之生活情況等一切情狀(前開…
… 且非屬短暫、瞬間,而係持續相當之時間,依前揭說明,因 強制、傷害等部分既均已包含於其剝奪告訴人行動自由之同 一意念,皆為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不另論以刑法第30 4 條之強制罪、修正前刑法第277 …
…把手,告訴人因此倒地而受有額 頭挫傷、右側手肘、手腕、膝蓋多處擦挫傷之傷害等事實, 惟矢口否認有何傷害犯行,辯稱:雖然我有碰到告訴人的機 車把手,但是我不是要傷害告訴人,我是看告訴人快要跌倒 了要扶告…
…定,論以共 同正犯。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詐欺及傷害等案件 ,經法院判決確定及執行完畢,又不思循正途營生,僅為賺 取報酬之犯罪動機、目的,無視法令禁制,從事媒介女子性 交易之皮條…
…告 蒙亮檍 選任辯護人 林琦勝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案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蒙亮檍限制住居之處所准予變更為臺北市○○區○○路…
…9日3時36分許至新光醫院 驗傷,經檢查受有右前臂多處發紅併表淺擦傷之傷害等事實 ,業據被告供認在卷(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 1939號卷〈下稱偵卷〉第3頁反面至第4頁、第6頁正反面、第1 …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桂君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4 54、455號、112年度偵字第73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桂君無罪。 …
…件 被害人因本件車禍,於111年8月31日,前往醫院急診,經診斷受有前揭傷勢之重傷害等事實。 二、按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 ,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 ,左方車應…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子民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調院偵字第3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子民犯強制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號 原 告 曹宇承 被 告 謝子民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號 原 告 張峻豪 被 告 謝子民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 告涉犯本案犯行所使用之木棍1支,為被告所管領、供其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