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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 華 民 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王建偉 代 理 人 丁詠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蔡文鳳 代 理 人 丁詠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張雅玟 代 理 人 王士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
第 1項所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而無繼承人承認 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 有賸餘,歸屬國庫。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 四、又本院於裁定前曾命相對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 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 人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裁定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 訟費用額確定之。但相對人如曾於上開訴訟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1號 債 權 人 御城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智 債 務 人 劉素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伍佰陸拾元,及
所示金額,並依首揭說明,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修正施行前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所示金額,並依首 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陳聯城 代 理 人 (法扶律師) 林厚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志修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311號 原 告 江煥基 訴訟代理人 嚴嘉豪律師 被 告 邱玉嬌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 被 告 江煥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