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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政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政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政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政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政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政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 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末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 ,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 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且量刑輕重係屬 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 附繕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已於96年7月16日施行,凡96 年4月24日以前之犯罪,若無法定列舉除外情形,原則上均 可獲得減刑。而上述三件犯行,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
欄內關於「甲○○收受贓物,累犯, 處拘役捌拾日,減為有期徒刑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更正為「甲○○收受贓物,累犯,處 拘役捌拾日,減為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所示之刑, 並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至被告持以行竊所用之螺絲起 子一支及虎頭鉗二支,均係被告所有,且均已供其行竊犯罪 所用之物,業據其陳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二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