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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3號 原 告 林子文 林福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李 錦鳳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葉李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亦森有限公司、蕭麗芳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武越芳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4號 原 告 洪光華 訴訟代理人 林夏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政德之繼承人、彭子軒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紹徵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所示之事項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如未 遵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1號 原 告 吳宇峰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雷皓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Wayne Lee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昱霆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2號 原 告 呂永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謝鶴美即鄭友禮之繼承人、鄭傳功即鄭友禮之 繼承人、鄭幼妃即鄭友禮之繼承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志偉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6號 原 告 林銘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理想國事業有限公司、富盟康泰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元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1號 原 告 劉子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妮靜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 告 廖冠勳 兼 代 收 人 林藜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松淵、胡琇惠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前 經聲請調解,嗣於民國113年2月2日調解期日因被告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1號 原 告 李秉承 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律師 被 告 黃秀貞 劉明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秀貞、劉明祥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邱進興 現於法務部○○○○○○○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玉珠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