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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7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慶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3,780元,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8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聖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3,231元,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8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鄭惠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6,424元,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吳鳳珠 訴訟代理人 陳芝蓉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 法定代理人 簡以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保年金給付差額事件,聲請
第 1至3項所示金額為擔保金並為提存,以聲請假執行。茲因該 事件就相對人彭錦香、林聰銘已經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且 聲請人已與相對人李德娣成立訴訟上和解,李德娣同意返還 擔保金等語,提出本院110年度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劉雪惠(主筆) 法 官 詹駿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廖曉萍
欄第三項關於「2萬4,899元」之記載,應 更正為「新臺幣(下同)2萬4,899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0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訴訟代理人 詹凱傑 林采聖 被 告 阮陳貴英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號 聲 請 人 高文賢 一、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4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范天佑 法定代理人 黃美枝 范文雄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3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許鴻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7,364元,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31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林坤煌 債 務 人 葉嘉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3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鄭皓文 債 務 人 李文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