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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835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張瑋庭 相 對 人 鄭永政即創天室內設計工作室(原名:創天室內裝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
所示 。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他攻擊、防禦方法,及提出未援 用之證據,經斟酌後認不影響判決基礎,無逐一論述必要, 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節,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修平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233號 原 告 黃國瑋 訴訟代理人 蔡政峯律師 複 代理人 江昇峰律師 被 告 黃文祈 訴訟代理人 劉耀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48號 原 告 劉宜靜 被 告 劉宜芳 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74號 原 告 朱莉薇 訴訟代理人 陳怡文律師 被 告 中山家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銘 被 告 黃仁駿 共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13號 上 訴 人 甘玉惠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杜冠民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 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 服,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551號 原 告 義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堯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被 告 景德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俊俠 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約定書、借 據、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撥還款明細查詢單、營業單位放款 交易歷史檔、放款利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增 補條款約定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郵政儲金利率表等 件為證,是堪信原告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780號 原 告 何淑麗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20號 原 告 王石城 訴訟代理人 徐明水律師 被 告 劉怡婷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複代理人 徐偉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5號 原 告 萬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堯仁 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 黃雅琪律師 被 告 王陽 上列當
第1、2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 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與被告簽立系爭買賣契約,並依約分別將買賣價金3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家平 上列當事人與肯信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郭毓庭間返還股款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石泉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劉林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第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765號 原 告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中平 訴訟代理人 陳柏均律師 複代理人 涂文勳律師 被 告 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