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之事實,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 行,深具悔意,經此次偵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О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 於民國九十年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丶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惟附表編號四之尿瓶 ,業經檢察官廢棄,自無庸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
。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 本案經檢察官柯月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本案經檢察官柯月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 十 八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
所示之刑;末按刑法第四十一條原 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 以上三元以下折算壹日,易科罰金。」
所示之刑。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 表各一份在卷可參,被告事後坦認犯行,深表悔悟,此次因受朋友之託,一時失 慮,初罹刑典,經此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扣案之由高淙賢所簽發、乙○○所背 書之十一張本票,應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宣告沒收;其餘 之空白本票尚非供本件犯罪之用,則不予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九О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三四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
所示之刑。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附卷足參,是被告經此教訓,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 虞,本院認其前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 新。
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九號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八十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
所示之刑。又被告二人犯罪後,刑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業於九十年 一月十日修正,其第一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而受六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 事由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此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記錄檢覆表可查,被告經此偵審教訓,當知警惕, 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被告前於八十四年因懲治走私條 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四年,惟於緩刑期滿未經撤銷,是其前揭刑之 宣告,依刑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已失其效力,而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 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允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